瀏覽數量: 0 作者: 本站編輯 發布時間: 2020-11-04 來源: 本站
各利害關系方:
2020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2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1。該稅則號項下經螺桿二次混煉加入玻璃纖維、礦物質、增韌劑、阻燃劑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簡稱“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現就該案調查問卷發放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期終復審調查問卷分為國(地區)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問卷、國內生產者問卷、國內進口商問卷三類(見附件)。有關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時限詳見各問卷。
二、出口商或生產商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國內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
三、本通知發出之日即為問卷發放之日,利害關系方應按要求在各問卷規定時限內如實填寫,并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如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況,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四、調查機關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 etrb.mofcom.gov.cn)向登記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其他利害關系方也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案件動態欄目(網址為http://trb.mofcom.gov.cn)或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http://www.cacs.gov.cn)下載問卷。
五、各利害關系方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 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各利害關系方在本次問卷發放或答卷過程如有疑問,可向本案經辦人員咨詢。
聯系電話:(010)65198474、65198194
附件: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2020年11月3日